【Cathy Peng】評論
(A)政府資訊公開法
【Paula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46條
【xxxOlivia】評論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