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A) 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B) 受理人民陳情之行政機關
(C)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D)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參加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7887
統計:A(56),B(1256),C(48),D(3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命令、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

用户評論

翁崇桓】評論

第 20 條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si715123】評論

B有當事人能力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行政機關本身不會是當事人,因為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給予人民服務是機關存在的目的,沒有受惠或是損失的區分

derek801204】評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規定,行政程序之當事人(A) 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D)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