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第 20 條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si715123】評論
B有當事人能力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行政機關本身不會是當事人,因為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給予人民服務是機關存在的目的,沒有受惠或是損失的區分
【derek801204】評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規定,行政程序之當事人(A) 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D)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