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當事人之住居所距離行政機關 200 公里以上者
(B)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C) 行政機關認為無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 當事人未請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4247
統計:A(43),B(5996),C(247),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行政處分依不同分類標準可區分為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Jakob Lin】評論

行程法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