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所提起之下列反訴,何者為不合法?
(A)乙主張因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而請求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B)乙主張因抵銷後尚有會款債權餘額,而據此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40 萬元
(C)乙主張因甲尚未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義務而請求判決命甲交付該物,經甲同意一併予以裁判
(D)乙主張因甲前次買賣超收價金 10 萬元而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1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1711
統計:A(51),B(49),C(22),D(287),E(0)

用户評論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446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拙見以為,應該是1F的解答較為可採:(A)本案訴訟之前提關係,請求確定者446II第1款(B)主張抵銷之餘額請求446II第3款(C)經他造同意446II(D)請求之訴訟標的與攻擊防禦方法與本案無關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446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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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拙見以為,應該是1F的解答較為可採:(A)本案訴訟之前提關係,請求確定者446II第1款(B)主張抵銷之餘額請求446II第3款(C)經他造同意446II(D)請求之訴訟標的與攻擊防禦方法與本案無關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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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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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拙見以為,應該是1F的解答較為可採:(A)本案訴訟之前提關係,請求確定者446II第1款(B)主張抵銷之餘額請求446II第3款(C)經他造同意446II(D)請求之訴訟標的與攻擊防禦方法與本案無關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