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神】評論
本題考的是"第三人"執有文書(書證)的情形,故(A)選項出自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B)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的效果;若是"第三人"不從之效果,參照349條。(C)查無此規定。(D)即民訴349第1項前段規定。
【Vita】評論
第三人=證人 ,可以對他罰鍰
【snoopy75smb】評論
(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X;得裁定)(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X;得斟酌)(C)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責任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X;無此法規)(D)法院得以裁定對第三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
【胡愛晏】評論
當事人不甩,我就當你為真第三人不甩,我就罰你三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