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
(A)主給付義務違反
(B)從給付義務違反
(C)不真正義務違反
(D)附隨義務違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0628
統計:A(78),B(126),C(2193),D(564),E(0)

用户評論

Venki Fan】評論

記得在別處看到有前輩舉例如下: 我賣了一部車子(契約債權),交付汽車給買主(主給付義務),交付說明書(從給付義務),跟買主說煞車有點緊(附隨義務)。大約是這樣還蠻好理解,如果有錯再請其他前輩指正。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不真正義務   1.民法第217條之規定,被害人所違反者為對自己利益維護照顧之義務(不真正義務),即所謂「對自己之過失」。2.屬於一種強度較弱之義務,其主要特徵在於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而其違反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此義務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之不利益而已。例如民法第217條之與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 (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derek80120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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