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毅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民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C.民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句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還是有效)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本題明著在考法律行為,暗在考"要式"
【用戶】yoy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 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用戶】筱希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終止租約是單獨行為 所以未得法代允許是直接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