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借款清償期屆至 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 1 年內准予乙拍賣 A 地,就其賣得價金,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078
統計:A(4),B(8),C(470),D(4),E(0)

用户評論

civik620113】評論

戶籍法第16條(遷出登記義務)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或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II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應為遷出登記):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 我國籍  遠洋漁船出海作業。IV 我國國民出境後,  未持我國護照或  入國證明文件 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