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戶籍法第16條(遷出登記義務)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或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II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應為遷出登記):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 我國籍 遠洋漁船出海作業。IV 我國國民出境後, 未持我國護照或 入國證明文件 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