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評論
第 四 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 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 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 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 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 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醫療機構未建置 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 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 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
【xxxOlivia】評論
依據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4 條
【Green Cheng】評論
按最新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203538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南霸天】評論
法院-15日-司法院-每日-內政部.醫檢軍-7日-衛法國-7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