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印鑑登記辦法第 12 條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但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印鑑證明者,免予繳納工本費。
【Green Cheng】評論
給我自己的記憶口訣:
【xxxOlivia】評論
「印鑑登記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號令廢止,「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
【Juju】評論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 )十六、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