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印鑑登記申請書(永久保存)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10年)
【Clara Chang】評論
第 11 條 辦理印鑑登記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外不得供他人閱覽。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
【簡察官】評論
廢:印鑑登記辦法【公布日期】103.01.29 【公布機關】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