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題組】⑴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6033
統計:A(3),B(424),C(55),D(1),E(0)
用户評論
【civik620113】評論
戶籍法第49條(子女姓氏登記時未能確定之處理)I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由 申請人 於戶政事務所 抽籤決定 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 母姓 登記; 無依兒童,依 監護人之姓 登記。II戶政事務所依 前條(第48條)第四項 規定 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 婚生子女,以 抽籤決定 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 監護人之姓 登記,並 由 戶政事務所主任 代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