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甲死亡時,其配偶與甲之祖父母同為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為多少?(A)平均分配(B) 遺產三分之一 (C) 遺產二分之一(D) 遺產三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14 醫師對於病人之診費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B) 二年 (C) 五年(D) 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

【評論主題】41 根據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A)由志工本人負責(B)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責(C)由志工本人與志願服務運

【評論內容】

志願服務法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nn

【評論主題】14 醫師對於病人之診費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B) 二年 (C) 五年(D) 十五年

【評論內容】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

【評論主題】36 甲死亡時,其配偶與甲之祖父母同為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為多少?(A)平均分配(B) 遺產三分之一 (C) 遺產二分之一(D) 遺產三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36 甲死亡時,其配偶與甲之祖父母同為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為多少?(A)平均分配(B) 遺產三分之一 (C) 遺產二分之一(D) 遺產三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41 根據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A)由志工本人負責(B)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責(C)由志工本人與志願服務運

【評論內容】

志願服務法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nn

【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公同關係僅得依法律規定而生 (B)公同關係僅得依契約而生 (C)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分別共有人 (D)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評論內容】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評論主題】4 甲將相機送往專修相機之乙照相館修理,請問甲乙間成立何種契約?(A)承攬契約 (B)寄託契約 (C)租賃契約 (D)互易契約

【評論內容】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89 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評論主題】13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撥退休金設置個人專戶,請問該專戶儲存於何處?(A)戶籍所在地的郵局或金融機構 (B)當地勞工局指定的郵局或金融機構 (C)委託受理基金操作的金融機構 (D)

【評論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評論主題】12 請問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規定,何者為正確?(A)公教人員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殘廢、養老、醫療及死亡等 4 項 (B)同一保險給付,得就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但訂有最高限額的上限 (C)

【評論內容】

(A)第十二條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

(B) 第六條 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

(D)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A)抵銷(B) 結婚(C) 拋棄繼承(D) 贈與

【評論內容】

(A)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評論主題】22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乙之母。甲與乙離婚後,甲與丙結婚,則甲、丙間之婚姻為:(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除以遺囑捐助者外,應訂立捐助章程 (B)得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C)財團法人沒有解散之問題 (D)設立財團法人為契約行為

【評論內容】

(A)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B)

社團法人可設立以盈利OR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則皆以營利為目的

【評論主題】24 各共有人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其期限至多不得逾多少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5 依民法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所負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B)僅就託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C)

【評論內容】

第 634 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第 638 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

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19 下列那一項是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真誠回應的正確作法?(A)關係越淺,分享越強 (B)不必太在乎案主的反應和感受(C)要將影響案主行為的來龍去脈,整理清楚 (D)避免以中性或描述性語詞來描繪情境或標的

【評論內容】

真誠的基本原則

1. 多用「我」來表達個人經驗2. 關係越深,分享越強

3. 以中性或描述性語詞來描繪情境或標的行為

4. 認定行為或問題情境對他人的特定影響:社工者應將行為的影響來龍去脈整理清楚

【評論主題】36 甲死亡時,其配偶與甲之祖父母同為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為多少?(A)平均分配(B) 遺產三分之一 (C) 遺產二分之一(D) 遺產三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47 依據內政部「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應具備的服務項目不包括:(A)就業資訊服務(B)健康促進活動(C)餐飲服務(D)關懷訪視

【評論內容】結合照顧管理中心等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評論主題】【題組】2. 我將送給他一雙手套。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評論主題】【題組】4.憧憬

【評論內容】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繼父與繼子女親屬關係為何?(A)直系血親(B)旁系血親(C)直系姻親(D)旁系姻親

【評論內容】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評論主題】14. 勁「弩」:

【評論內容】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評論主題】24 各共有人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其期限至多不得逾多少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5 依民法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所負之損害賠償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就託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B)僅就託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C)

【評論內容】

第 634 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第 638 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

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19 下列那一項是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真誠回應的正確作法?(A)關係越淺,分享越強 (B)不必太在乎案主的反應和感受(C)要將影響案主行為的來龍去脈,整理清楚 (D)避免以中性或描述性語詞來描繪情境或標的

【評論內容】

真誠的基本原則

1. 多用「我」來表達個人經驗2. 關係越深,分享越強

3. 以中性或描述性語詞來描繪情境或標的行為

4. 認定行為或問題情境對他人的特定影響:社工者應將行為的影響來龍去脈整理清楚

【評論主題】36 甲死亡時,其配偶與甲之祖父母同為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為多少?(A)平均分配(B) 遺產三分之一 (C) 遺產二分之一(D) 遺產三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47 依據內政部「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應具備的服務項目不包括:(A)就業資訊服務(B)健康促進活動(C)餐飲服務(D)關懷訪視

【評論內容】結合照顧管理中心等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評論主題】【題組】2. 我將送給他一雙手套。

【評論內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評論主題】【題組】4.憧憬

【評論內容】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繼父與繼子女親屬關係為何?(A)直系血親(B)旁系血親(C)直系姻親(D)旁系姻親

【評論內容】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