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昱】評論
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urekahsutw】評論
買賣債權是相對權,只有賣方甲欠買方乙A土地上的樹木
【yoyo】評論
這題是算動產還是不動產 O_O?
【ihcamym】評論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之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與土地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以「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66條第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78號、32年上字第6232號判例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