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 Hu】評論
副縣長由縣長任命 報內政部備查
【林維晨】評論
不用經議會!!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56
【2020,如願回家!】評論
地方制度法 § 56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B)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一人(C)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長辭職時,隨同離職(D)人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地方制度法第56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