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縣人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B)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一人
(C)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長辭職時,隨同離職
(D)人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8436
統計:A(920),B(63),C(110),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Ben Hu】評論

副縣長由縣長任命 報內政部備查

林維晨】評論

不用經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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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B)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一人(C)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長辭職時,隨同離職(D)人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地方制度法第56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