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
(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須主管長官先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6364
統計:A(9),B(273),C(116),D(80),E(0)

用户評論

yuyu】評論

請問下列法條之意,是否已經沒有分懲戒項目了,只有職等?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于神】評論

第24條是按職等分送處理。在這法條中提到的是院部會省市這類中央或地方最上層機關,則所屬機關之官員多半橫跨十四個職等,按照職等級別(非按情節輕重或懲戒種類,因為也可能無觸犯懲戒),在十職等以上有懲戒可能,送監察院審查,九以下,逕送公懲會。

A】評論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由長官是舊法)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D)。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C)。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