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D)因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議之期間,為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736
統計:A(8),B(6),C(24),D(2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Punch】評論

現行公懲法第六十四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原公懲法的再審議已修)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題目)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 已 經 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A】評論

(A) 第71條(再審之訴之撤回)  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