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評論
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法第2條所規定的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6項)其孫女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聘用孫女擔任學校工友屬於公職人員利益法第4條第3項所規定之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再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7條→所處的罰則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1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以下罰鍰這題如果要用最快速的解法就是「罰鍰」用於行政法上「罰金」用於刑法上所以就可以直接選擇(B)
【SunnyFunny】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條文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條文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17條(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cindychiang77】評論
已經修法了, 答案没一個是正確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