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如何之議決?
(A)緩議
(B)不受理
(C)駁回
(D)免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6564
統計:A(3),B(42),C(10),D(183),E(0)

用户評論

Chi Chen】評論

免議決之條件:(1)一事不兩罰                         (2)處罰無實益

正一品】評論

同一行為10年褫奪公權

Qurug Chiu】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第56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