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美國永久居民卡
(B)曾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D)身心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7542
統計:A(47),B(2),C(222),D(2),E(0)

用户評論

MASERATI】評論

美國永久居民卡(英語: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亦稱作綠卡,green card),是用於證明外國人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內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身份證。「獲得綠卡」則用於指稱成為永久居民的移民過程。綠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條件地在美國居留與獲取工作的許可。持有者必須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該身份所需的某個條件不再滿足時,持有者將可能失掉該身份。綠卡曾經由美國移民及歸化局(INS)負責發行。後來該局被合併進了美國國土安全部(DHS)下屬的公民與移民服務署(BCIS),其職能亦由該局替代。在合併後不久,BCIS被改名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正在申請綠卡期間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取得兩項重要的許可證件。其一為授權就業卡(EAD),這種臨時工作許可證允許該外國人在美國獲取工作。其二為預先入境許可,這種臨時旅行證明允許該外國人返回美國。兩項許可證所賦予的權利均獨立於該外國人被授予的任何現有身份之外。例如,擁有H-1B簽證的外國人可能已經獲得了在美國工作的許可

Steven Hsiao】評論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美國永久居民卡<-----這個選項的問題重點應仍是雙重國籍問題 !但須注意 任用法28條1項2款但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國籍法...!

A】評論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不符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C)符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B)不符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