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注意下列那些事項?(A)禁止在民眾等候區播放電視新聞 (B)禁止公職候選人支持者之造訪活動(C)禁止
【評論內容】
第13條(選舉期間辦公處所競選活動之禁止)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評論主題】34 懲戒案件之判決,若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後續之救濟途徑為何?(A)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B)向監察院聲請再審議(C)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D)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
【評論內容】補充
【評論主題】33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B)法人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成立(C)法人亦有侵權行為能力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評論內容】
民法27條: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 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所以,法人以其董事代表為各種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具有行為能力。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未確定前應如何處理?(A)先行休職 (B)暫緩處理 (C)先予撤職 (D)先行停職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予以休職,期滿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3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B)法人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成立(C)法人亦有侵權行為能力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評論內容】
民法27條: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 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所以,法人以其董事代表為各種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具有行為能力。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未確定前應如何處理?(A)先行休職 (B)暫緩處理 (C)先予撤職 (D)先行停職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予以休職,期滿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種類?(A)申誡 (B)記過 (C)記大過 (D)停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nn【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n【公布日期】民國96年3月21日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n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n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n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n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評論主題】1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係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行政院 (B)考試院 (C)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nn【公布日期】99.02.05 【公布機關】考試院
【評論主題】9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下列何者定之?(A)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B)考試院 (C)銓敘部 (D)各機關自行定之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3月21日
第15條(考績委員會)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29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注意下列那些事項?(A)禁止在民眾等候區播放電視新聞 (B)禁止公職候選人支持者之造訪活動(C)禁止
【評論內容】
第13條(選舉期間辦公處所競選活動之禁止)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評論主題】34 懲戒案件之判決,若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後續之救濟途徑為何?(A)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B)向監察院聲請再審議(C)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D)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
【評論內容】補充
【評論主題】15 教育機關公務員離職後,欲任職於私立學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學校校長、董事、監察人、教師(B)離職後
【評論內容】
私立學校是公益財團
私立學校法第2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第1項)。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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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情形?(A)退休人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B)資遣人員於離職後所發生之行為(C)辭職人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D)退伍軍人於在役期間之行為
【評論內容】第1條(懲戒之法律依據;離職公務員任職期間行為適用之)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不包括資遣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的項目?(A)學識 (B)工作 (C)才能 (D)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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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除申報其本人財產外,下列何人之財產亦應由其一併申報?(A)配偶 (B)配偶、滿 20 歲之子女(C)配偶、未滿 20 歲之子女 (D)配偶、子女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財產申報之內容)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評論主題】35 依法非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處之罰鍰,係由下列那個機關為之?(A)銓敘部 (B)法務部 (C)地方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9條(處罰之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評論主題】31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欲參選公職,應請休假或事假之期間為何?(A)自向所屬政黨登記參選或公開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B)自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C)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1條(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29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其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A)四親等 (B)三親等 (C)二親等 (D)無限制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A)高雄市議員 (B)臺灣銀行經理 (C)內政部科長 (D)國防部上校副處長
【評論內容】
在待遇方面,國大代表是屬於「無給職」,也就是說,沒有固定的薪資收入,但每次依法出席會議時,每月得領取14萬2千多元的出席費,另外在集會期間,得支領膳宿及交通費用。
很有錢……
http://w3.tpsh.tp.edu.tw/organization/shcool/intro1/workinrto/a01/000/b164/3.htm
【評論主題】22 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係採:(A)刑懲併行原則 (B)刑先懲後原則(C)懲先刑後原則 (D)授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個案決定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凡懲戒案件不以刑事裁判為判斷依據,即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亦不停止懲戒程序。
如其事由之成立與否,係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判斷依據。此時,應停止懲戒審議程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進行審議程序,避免刑事裁判與懲戒議決認定發生歧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線上測驗: /tfulltext-%E5%88%91%E6%87%B2%E4%B8%A6%E8%A1%8C.htm#99#ixzz5O7eN60Qt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A)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B)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人員(D)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評論內容】如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僅係依民法的規定,獲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僱佣,擔任保全或清潔工作,或僅係單純從事機械性、肉體性工作的人員,則不包含在內。例如,司機、工友等是。
【評論主題】33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B)法人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成立(C)法人亦有侵權行為能力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評論內容】
民法27條: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 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所以,法人以其董事代表為各種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具有行為能力。
【評論主題】43 受理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之主官財產申報之機關(構)為下列何者?(A)監察院 (B)行政院 (C)所屬機關之政風單位 (D)考試院
【評論內容】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評論主題】47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申報財產,其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為:(A)司法院 (B)監察院(C)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D)法務
【評論內容】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評論主題】45 營造廠負責人承包縣政府三億元工程,該負責人兄長為縣長,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處:(A)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鍰 (B)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金(C)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鍰(D
【評論內容】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
【評論內容】(A) 第71條(再審之訴之撤回)
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評論主題】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評論內容】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由長官是舊法)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D)。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C)。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評論主題】3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A)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美國永久居民卡 (B)曾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D)身心障礙
【評論內容】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不符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C)符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B)不符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予以休職,期滿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A)參加遊行,表達工作時間超時不合理應予調整之訴求(B)於出差返程時,參加公職選舉候選人競選遊行拜票活動(C)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並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制定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D)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
【評論主題】22 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下列何者非屬處分輕重標準應注意事項?(A)行為之動機 (B)行為人職務等級 (C)行為後之態度 (D)行為人之品行
【評論內容】
懲戒10:
動
目
刺
手
生
品
損
態
刑57:
動
目
刺
手
生
品
關
程
危
態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現行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獎懲規定,何者正確?(A)甲等:晉本俸二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丙等:降一級改敘,連續二年丙等資
【評論內容】
【精簡版】
甲:晉一級+一月獎金;
已最高俸級or已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一月獎金;
已年功俸最高級➡️二月獎金
乙:晉一級+半月獎金;
已最高俸級or已年功俸➡️晉年功俸一級+半月獎金;
已年功俸最高級➡️一月半獎金
丙:留原俸級
丁:免職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未確定前應如何處理?(A)先行休職 (B)暫緩處理 (C)先予撤職 (D)先行停職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評論主題】14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B)公務人員絕對不得於上班期間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活動(C)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評論內容】第7條(從事政治活動之時間限制及例外)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評論主題】15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何種情事,其考績不得考列甲等?(A)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B)曠職累積達一日(C)事、病假合計十日(D)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第3項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評論主題】12 軍官甲主辦國軍武器採購,退役後隨即轉往擔任原任職務相關之軍品廠商公司顧問,每月領取新臺幣五萬元顧問費。甲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如有違反,應如何處罰?(A)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內容】第22條之1(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4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下列何者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A)簡任官之調職 (B)委任官之遷調 (C)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D)薦任官之遷調
【評論內容】第26條之1(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告、記過、記大過 (B)申誡、記過、記大過 (C)警告、記過、降級 (D)申誡、記過、減俸
【評論內容】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評論主題】13 公務人員下列何種行為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A)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B)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C)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D)以私人薪資對特定政黨為捐
【評論內容】第9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評論主題】10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兼任教學工作,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B)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C)依法令兼職者,得兼薪及兼領公費(D)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
【評論內容】第14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14條之3(兼任之許可2)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