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
(A)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
(B)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人員
(D)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337
統計:A(4976),B(164),C(121),D(5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年地特

用户評論

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評論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二十三 條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僱用    算   契約關係吧這樣說對嗎?

A】評論

如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僅係依民法的規定,獲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僱佣,擔任保全或清潔工作,或僅係單純從事機械性、肉體性工作的人員,則不包含在內。例如,司機、工友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