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無庸考慮民事訴訟,繼續訴訟程序
(C)駁回原告之訴
(D)判決被告敗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4781
統計:A(5018),B(392),C(493),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uu141414】評論

第177條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盧妍蓁】評論

訴訟程序之停止(1)裁定停止<本題 (2)當然停止-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3)合意停止-a.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b. 行政法院認合意停止訴訟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c. 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訴訟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唐唐】評論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當事人死亡 (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 (C)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的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見解不同時 (D)法院因不可避的事故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