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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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行政程序法 第174-1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阿不能亡】評論
引自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7 年 - 097年 地方政府三等行政法#3653 第20題之摩友解析: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上 (2015/03/19) 14 174-1規定的是,中標7的命令有分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從這條也可看出現行法制應仍承認有職權命令存在,個人意見). 法規命令本來就有授權,無庸置疑. 問題在於職權命令,行程施行前常有機關直接定職權命令而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也就是從現今來看是缺乏法律授權.行程174-1就是說,給行政機關兩年時間,原本你定的職權命令該經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的,也就是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那些命令,要快去以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超過沒定沒明列那些職權命令就失效,這樣才不會違反釋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