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職權命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現行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該職權命令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訂定者,不因行政程序法施行而受影響
(B)應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該職權命令,但可於下次機關法制作業時再配合檢討修正即可
(C)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另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D)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配合行政程序法作修正,但得由行政院視法制作業之需,延長其修正所需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5453
統計:A(471),B(227),C(3718),D(93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收養契約

用户評論

Anna】評論

人篸........................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行政程序法 第174-1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阿不能亡】評論

引自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7 年 - 097年 地方政府三等行政法#3653 第20題之摩友解析: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上 (2015/03/19) 14  174-1規定的是,中標7的命令有分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從這條也可看出現行法制應仍承認有職權命令存在,個人意見). 法規命令本來就有授權,無庸置疑. 問題在於職權命令,行程施行前常有機關直接定職權命令而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也就是從現今來看是缺乏法律授權.行程174-1就是說,給行政機關兩年時間,原本你定的職權命令該經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的,也就是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那些命令,要快去以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超過沒定沒明列那些職權命令就失效,這樣才不會違反釋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