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事由,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A)承認
(B)起訴
(C)天災
(D)告知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3521
統計:A(363),B(110),C(3480),D(751),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得發生「時效中斷」,使以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民法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不完成係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的制度。民法 第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閃亮亮】評論

24 下列何者不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A)聲請強制執行 (B)起訴之撤回 (C)起訴 (D)承認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n106 年 -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2430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