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案的基本原則,不包括那項?
(A)窮人被區分為「值得」和「不值得」的接受救助者
(B)家人對貧困者負有首要責任
(C)在社區合法居留是取得救助的要件
(D)對於所得不足的工作者給予工資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9063
統計:A(28),B(27),C(48),D(537),E(0)

用户評論

Ennis Jang】評論

根據《伊麗莎白濟貧法》,治安法官有權以教區爲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征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人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讓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殘疾的人,得到救濟或贍養;給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

露露】評論

濟貧法案之建立與特色起源:貧窮救濟法的立法英國可算是世界上最早的國家,於1349年,愛德華三世頒布「勞工法令」,規定最高薪資,強制健康的貧民勞動,不得救濟有能力工作之乞丐,禁止農工遷移,強制勞工安置於自己工作崗位,任何人都不可以離開所屬的教區,這是一項阻止流浪及行乞的法令。不過當時的救濟事業乃為私人或教會醫院及各行業團體辦理,是一種慈善施捨的企業,政府對貧民救濟也是採取消極態度。到了1529年亨利八世才對救貧工作較為積極參與,並公佈「貧窮法」其對象以老弱、失業及貧苦的病患為主。1601年伊麗莎白一世女王頒布舉世聞名的「濟貧法」,世稱「伊麗莎白濟貧法」。主要是規定地方政府負責辦理救濟貧民工作。1630年,查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