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小純】評論
民法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盧妍蓁】評論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男女雙方舉辦婚禮後,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者,其婚姻無效。女方嗣後雖已懷胎或生子,亦同 (B)繼承人拋棄繼承者,雖不負擔被繼承人遺留之債務,但亦不得取得繼承人遺留之財產 (C)不動產買賣,非經當事人訂立書面契約,縱當事人已經口頭合意,亦不生效力 (D)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得由第三人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債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_資訊處理、紡織工程、一般行政、機械工程、化學工程、電機工程_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小銀】評論
法律行為分為:單獨(單方)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單獨行為又分為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債務免除(債權拋棄)、承認、終止、解除、撤銷、認領非婚生子女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物權拋棄、捐助、遺囑、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