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丙與戊結婚,生子己。設若甲死亡,丙依法拋棄繼承。有關甲遺產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戊可代位繼承
(B)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全部歸屬於丁
(C)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丁及戊
(D)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乙及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044
統計:A(316),B(452),C(199),D(47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2

用户評論

邱致豪】評論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甲先死,然丙嗣後拋棄繼承→無代位繼承適用同一順位的丁也拋棄繼承或死亡,才由乙跟己繼承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引用16F:如果甲丙同時死亡的話,丙之應繼分也是歸於乙和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