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致豪】評論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甲先死,然丙嗣後拋棄繼承→無代位繼承適用同一順位的丁也拋棄繼承或死亡,才由乙跟己繼承
另外甲還沒死,丙卻預先拋棄繼承(或書面簽立契約預先拋棄),是【無效】的拋棄繼承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引用16F:如果甲丙同時死亡的話,丙之應繼分也是歸於乙和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