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為清償對乙之借款新臺幣五十萬元,而簽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予乙,若支票債務不履行,其借款債務仍不消滅。此稱之為:
(A)代物清償
(B)抵充清償
(C)直接清償
(D)新債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5486
統計:A(482),B(442),C(285),D(44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關於試題:33 以下何者為可移轉之義務?

用户評論

Yang Jhang】評論

D選項有時會改成「間接給付」,稍留意一下。

奶茶】評論

新債不償,舊債不滅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相關名詞解釋1、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2、新債清償(間接給付):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3、第三人清償: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4、抵銷:二人互有債權,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且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的行為。例如,甲欠乙5萬元,乙欠甲3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抵銷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