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o】評論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盧妍蓁】評論
針對重大違規停車之拖吊執行時,倘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 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此方式既能達成疏通交通之目的,且無須採行較重之拖吊手段。試問,此為比例原則中何者之適用? (A)適當性 (B)必要性 (C)衡量性 (D)合目的性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答案:B適當性=合目的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衡量性(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開單舉發 與 拖吊 選擇較輕開單舉發為"不同方式中取其輕"=(B)必要性原則。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比例原則之操作1、適合性:採取之方法(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狹義比例性(均衡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tweboy】評論
題目應該要看成下列何者“符合”必要性原則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