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行政契約」與「公、私法區別」問題的關係為:
(A)行政契約可為公法性質之契約,亦可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B)行政契約必為公法性質之契約
(C)行政契約必為公、私法混和之契約
(D)行政契約必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1989
統計:A(1659),B(3300),C(165),D(142),E(0)

用户評論

鍾小新】評論

行政契約乃兩個以上當事人,就行政法上權利義務設定、變更或消滅所訂定之契約,係公法上知雙方行為.即雙方負擔公法上義務、產生行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契約,故行政契約所引法之爭議,屬於【公法性質】.如:公費生契約(釋348)、健保契約(釋533)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行政程序法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線上測驗: /user-100006036712033.htm#ixzz5TGbtbk3g

Ke-Lun Chen T】評論

行政契約可以取代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公法關係不可能私法關係所以不可以訂立私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