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最後階段】評論
用常識來判斷吧!!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不一定是無效的』,可能只是手段過當
【mark li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學理上無效瑕疵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瞭然,始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