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1.在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以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2.薪資所得是國內支付,計入綜所3.租金50萬,香港出租,不計入4.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分配新台幣10萬元之股利 5.公益彩券,分離課稅,不計入
【見鬼了】評論
"投資於廣州某大陸籍科技公司分配新台幣10萬元之股利"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課徵所得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李先生為香港居民"題目並未說明設藉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