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Kingfish】評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9)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9-1I)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9-1II)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9-2)
【derek801204】評論
證人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Kai Ming Tsai】評論
A錯哪?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0F,除非有明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不須(經證明具有可信度極高,且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也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