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自退休之何時起發給?(A)次日(B)第三日(C)次月(D)第三個月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退休年齡之認定基準)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依第五條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0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B)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C)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D)受減俸處
【評論內容】
現行公懲法已修減俸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選項(B)亦是錯的。
現行公懲法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二十一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D)
【評論主題】29 同一行為已經法院為免訴之宣告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A)不得為懲戒處分(B)應停止懲戒程序(C)仍得為懲戒處分(D)應為免議之議決
【評論內容】
原公懲法
第三十二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現行公懲法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一事不二罰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 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惟同一行為應不受重 複懲戒,爰增訂第一項。
三、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 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縱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係受 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者,亦同,爰明定第二項。
【評論主題】29 同一行為已經法院為免訴之宣告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A)不得為懲戒處分(B)應停止懲戒程序(C)仍得為懲戒處分(D)應為免議之議決
【評論內容】
原公懲法
第三十二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現行公懲法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一事不二罰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 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惟同一行為應不受重 複懲戒,爰增訂第一項。
三、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 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縱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係受 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者,亦同,爰明定第二項。
【評論主題】30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B)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C)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D)受減俸處
【評論內容】
現行公懲法已修減俸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選項(B)亦是錯的。
現行公懲法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二十一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D)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A)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者,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B)再審議聲請有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C)聲請再審議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
【評論內容】
現行公懲法
第六十四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原公懲法的再審議已修)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題目)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 已 經 證
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
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
...
【評論主題】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自退休之何時起發給?(A)次日(B)第三日(C)次月(D)第三個月
【評論內容】
第十六條 (退休年齡之認定基準)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依第五條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明年要改了~下面是新聞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月退 半年領改月領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42219
【評論主題】30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B)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C)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D)受減俸處
【評論內容】
現行公懲法已修減俸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選項(B)亦是錯的。
現行公懲法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二十一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D)
【評論主題】29 同一行為已經法院為免訴之宣告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A)不得為懲戒處分(B)應停止懲戒程序(C)仍得為懲戒處分(D)應為免議之議決
【評論內容】
原公懲法
第三十二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現行公懲法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一事不二罰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 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惟同一行為應不受重 複懲戒,爰增訂第一項。
三、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 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縱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係受 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者,亦同,爰明定第二項。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C)被付懲戒人不得聲請閱覽卷證(D)公務員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現行公懲法: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
【評論主題】7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下列何種處置?(A)將懲戒案退回該公務員之服務機關(B)逕為議決(C)移送其他司法機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二十三條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原題目及答案)現行公懲法:第五十二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說明:一、條次變更。二、按懲戒案件之當事人為被付懲戒人及移送機關,於一造不到場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評論主題】16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共分成幾種類別?(A)三種(B)四種(C)五種(D)九種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答案應改為9種!
第九條 (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評論主題】5.Jack was______________in a bank robbery.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原題目及答案)
現行公懲法
第五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