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liex Ch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或保全程序等各項事務之範圍及日期,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由何機關定之?(A)法務部(B)司法院(C)各該地方法院(D)立法院

【評論內容】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5 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或保全程序等各項事務之範圍及日期,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由何機關定之?(A)法務部(B)司法院(C)各該地方法院(D)立法院

【評論內容】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上訴人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如何處理?(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D)

【評論內容】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評論主題】有關法庭席位之布置,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A)當事人和代理人坐在一起(B)審判長得強令原告或被告就應訊台接受訊問(C)被告與辯護人同坐(D)審判長不得禁止被告與其辯護人有所接觸

【評論內容】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佈置規則修正總說明(97.02.05 修正)

 

:(中略)

 

(二)本規則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之修正,係改採「ㄇ」字型

基本架構使當事人與代理人、被告與辯護人同坐,旨在保障當

事人諮詢權、維護訴訟參與者之尊嚴與平等地位,審判長訊問

被告時不得禁止被告與其辯護人有所接觸,亦不宜強令原告或

被告就應訊台接受訊問。

 

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http://bit.ly/110QC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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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考97年的立法總說明...考得好細QQ

如有誤請不吝指正

【評論主題】3、 試證明。(6%)

【評論內容】

請願、訴願→行政上的受益權

訴訟→司法上的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