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庭務員之職務?
(A)值庭及承審判長之命,維持法庭秩序
(B)繕寫文件,寄送訴訟文書
(C)詢問證人或鑑定人
(D)接受諮詢,輔導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5436
統計:A(243),B(26),C(3),D(1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5條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Fliex Chan】評論

(B)錄事(C)檢察事務官(66-3)(D)書記官(22、38、52)

Lachin Chola】評論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表列)?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 定義執掌公設辯護人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受法院之指定,為刑事被告蒐集有利之辯護資料,並負有辯護責任之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律師並無不同,但因為是國家選任的,故稱為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被告辯護,故其職掌為蒐集辯護資料、審判期日到庭辯論、誠實處理之職責、制作記錄、辯護書、上訴狀、彙編卷宗等。司法事務官是指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不涉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等具非訟性質事務,並承法官之命,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