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實施搜索扣押
(B)詢問證人或鑑定人
(C)執行拘提
(D)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0099
統計:A(15),B(27),C(64),D(399),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4-1條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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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條 (執行機關及強制執行之原則)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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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4條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鄭國】評論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Anin】評論

法組 §66-3

阿四】評論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鄭國】評論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阿四】評論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