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Anin】評論
法庭錄音辦法 §4
【阿四】評論
第6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於恢復錄音後,審判長宜敘明事由。
【snoopy75smb】評論
(A)法官(X)(B)法警(X)(C)書記官(O)(D)檢察官(X)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