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秉呈】評論
應該是說胎兒在尚未出生時 針對胎兒有{利益}的事情才有當事人能力(,對胎兒不利益部分,不具當事人能力),如果胎兒出生就即為民法第六條權利能力,亦為民訴第40條1項 ,具有當事人能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6條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 相關法條
【Ime Moo】評論
應該是說有"利益"的才算有當事能力吧,而(A)胎兒(遺腹子)關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該胎兒返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訴訟 對胎兒來說不算有利益的事,所以才無當事人能力吧
【3年升級~!!】評論
所謂當事人能力,指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得作為當事人的能力。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當事人能力,通常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例如同鄉會、教堂、學術團體等。又中央或地方機關,亦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不得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否則,法院將以其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而予駁回。
【Ime】評論
應該是說有"利益"的才算有當事能力吧,而(A)胎兒(遺腹子)關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該胎兒返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訴訟 對胎兒來說不算有利益的事,所以才無當事人能力吧
【3年升級~Zoro !!】評論
所謂當事人能力,指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得作為當事人的能力。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當事人能力,通常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例如同鄉會、教堂、學術團體等。又中央或地方機關,亦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不得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否則,法院將以其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而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