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住所地法院
(C)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503
統計:A(28),B(79),C(1501),D(1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雷尼雅】評論
A §254Ⅰ當事人恆定原則 B §27 管轄恆定原則C §77-1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D §255Ⅰ原則-不得變更、追加 例外-可以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7-1條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