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Anin】評論
法組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