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iex Chan】評論
立法總說明法庭席位佈置規則修正總說明(97.02.05 修正) :(中略) (二)本規則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之修正,係改採「ㄇ」字型基本架構使當事人與代理人、被告與辯護人同坐,旨在保障當事人諮詢權、維護訴訟參與者之尊嚴與平等地位,審判長訊問被告時不得禁止被告與其辯護人有所接觸,亦不宜強令原告或被告就應訊台接受訊問。 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http://bit.ly/110QCZC--100年考97年的立法總說明...考得好細QQ如有誤請不吝指正
【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委員)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委員)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委員)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審判長或法官(委員)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