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55-1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相關法條 第三編第一章 第三編第二章 第四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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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