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733
統計:A(90),B(104),C(74),D(13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能力、再審、第三審再審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Chan Hom Lin】評論

幫你整理(D)不因本人死亡   (第73條)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松岡洋子】評論

我也以為是除了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唉~分數啊....=  =|||

酥酥圓】評論

雖然選對了但覺得A選項敘述的很怪

Never give up】評論

民事訴訟法§68,69,70, §73(...

傑克】評論

補充刑事訴訟法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審判中經許可,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