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X;不附理由)(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X;裁定駁回)(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O)(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X;提起再審)
【用戶】Marcus Su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1、12樓同學,這題是101年的考題,為何強調年份度呢?因為選項(D)的第521條當時不是2位現在查到的內容,請2位可以google民事訴訟法修正對照表(104.07.01)
【用戶】istoh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104年7月1日修法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的裁定只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力,所以之後可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權利。
【用戶】Shril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A)Ⅱ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C) 第 521 條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B)Ⅱ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Ⅲ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