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貼貼樂 ( ̄︶ ̄)↗】評論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A屋,訴請乙返還之,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應如何處理? (A)應認甲之起訴不合程式,予以裁定駁回 (B)應認甲之起訴被告不適格,予以判決駁回 (C)應認不影響乙之被告適格,但丙得聲請代乙承當訴訟 (D)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係屬權利保護要件,並非訴訟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時認其訴為顯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
【judy16580】評論
想請問所謂「無理由」,有哪些情形比較常見?
【悠悠】評論
想請問所謂「無理由」,有哪些情形比較常見?
【Yan Gachi】評論
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