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17條 (筆錄之簽名)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Ming Yang】評論
C: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為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Chan Hom Lin】評論
幫你整理(A)書記官 (第212條)(B)正確 (第219條)(C)書記官 (第217條)(D)書記官,不用再開,應附記其事由 (第2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