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育任】評論
假扣押對:金錢假處分對:金錢以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 9 保全程序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14 原告甲在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的貨款以前,若欲保全其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應採取以下何種保全程序? (A)聲請假扣押. $$$$$$舉例:甲欲以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清償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因擔心乙脫產致其日後執行困難,所以 假扣押 其他都是 假處分25.甲擬對乙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擔心乙脫產致其日後無從強制執行,甲在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前,得先聲請: (D)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