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ki Yang】評論
第307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4條 (管轄錯誤判決)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飛雲覆月】評論
補充:駁回檢察官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這個也是"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2F寫的是第161條第四項
【syuan】評論
第307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對於不得再行起訴的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161條第4項: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Yan Gachi】評論
第 307 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